物业能以电力容量、消防安全为由,阻碍业主安装汽车充电桩吗?
物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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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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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答案:
物业不得以电力容量、
消防安全等条件不足为由
阻碍安装新能源充电设施
一、基本案情
何某、曾某系四川省某商业广场地下车库某车位的所有权人。
2019年2月19日,何某、曾某与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对某商业广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等项目提供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等物业服务,并约定地下车位服务费为360元/年。
2022年11月13日,何某、曾某向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物业工作人员申请在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要求该公司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以允许其施工,但该公司以电力负荷难以承受大量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消防过不到了”为由拒不盖章。
何某、曾某遂向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在业主安装充电桩时,物业服务人充当的是配合业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角色。
在案涉商业广场并未成立业委会亦无居民委员会制定相规则的前提下,何某、曾某申请在其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按照供电公司要求,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物业服务人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至于何某、曾某的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对用电安装、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
物业服务人对此并无决定权,故未经专业机构认定,其不得以电力容量、消防安全等理由阻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业主安装充电桩后,物业服务人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
审理法院遂判决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为何某、曾某出具允许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
三、典型意义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能源安全、节能减排及大气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应切实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的诉求,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配合义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亦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物业服务人应配合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等材料,不得以对安装条件、电容容量、消防安全等的质疑为由进行阻碍。
四、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第六条 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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