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起诉欠费业主,业主以知情权反诉,谁赢了?

物业知识 admin 发布时间:2025-11-16 浏览:1 次

2025年11月6日,

四川高院、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第二批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首批涉物业纠纷治理典型事例。

其中有一个案例,难得一见

特别新颖重要

物业起诉两位欠交物业费业主

两位业主以“业主知情权”为由,

当庭反诉

法院认为,

业主行使知情权

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行使

超过必要限度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黎某、黄某系四川省某小区某房屋的所有权人,某物业集团公司系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人。

2018年3月21日,某物业集团公司与黄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黎某、黄某与某物业集团公司因物业服务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

某物业集团公司起诉请求黎某、黄某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中,李某、黄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物业集团公司向其提供案涉小区17项资料(业主知情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业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行使其知情权,遵循简便原则不应滥用民事权利,过度扩张请求披露的信息范围,过分提高披露主体履行义务的成本和负担

审理法院认定,黎某、黄某反诉提出的与业主的权利紧密相关的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小区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处分情况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共计4项,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公开,并供业主查阅、复制

对其要求某物业集团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因不具有法律依据超越合理必要限度,或已在审理过程中予以了公开等,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以监督共有部分管理为核心,其范围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车位处分等直接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

物业服务人应依法及时披露业主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业主亦应合理行使知情权,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判断行权方式是否合理,需综合考量请求公开的信息与共有部分管理的关联性、披露的必要性及操作可行性避免过度增加物业服务人的负担

人民法院支持业主查阅与共有部分管理直接相关的信息的同时,依法驳回业主不合理的信息公开请求,有效平衡了物业服务人的经营自主权与业主的监督权,为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提供了司法指引。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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